| Q14: |
新制交割借券、還券有何調整? |
| A14: |
交割借券部分新增證交所辦理「主動借券」,還券部分,證券商申請以前第二營業日自市場回補股票辦理還券,請於上午10時前完成申請,則當日免收借券費,證交所於扣除應付借券費後歸還該筆借券擔保金餘額,逾上午10時則屬翌日還券。經紀商申報「撤銷遲延交割」作業亦同,上午10 時前完成申報者,當日始辦理還券及退還擔保金。(主動借券作業請參考Q16~Q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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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5: |
實施款券T+2日交割制度後,證券商辦理交割借券擔保金的繳交作業有何調整?證券商如何配合辦理? |
| A15: |
現行作業,證券商T+2日一早接收證交所傳送交割借券擔保金淨收付資料,據以製作付款明細,並通知銀行於10時前對證交所完成繳交。
新制下,交割借券擔保金仍採逐筆計算,並調整計算方式為:「交割借券擔保金 = 借券股數 x T+1日收盤價 x 114%」,以元為提交單位,元以下無條件捨去,逐筆計算至元後合計,以方便證券商自行計算應提交割借券擔保金。證券商仍可同現行作業,於T+2日一早操作集保639交易查詢本日新增借券應提擔保金明細,對於還券部分,證券商可操作集保635交易查詢本日可退擔保金明細,並加計查詢結果,預為準備資金及製作付款明細,俟T+2日上午10時接收證交所傳送交割借券擔保金淨收付資料,證券商於核對無誤後,即可通知銀行於11時前對證交所完成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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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6: |
新制增加證交所為證券商「主動借券」,證券商如何辦理依規定時限申報之借券、還券及逾時未申報而由證交所「主動借券」之借券、還券作業? |
| A16: |
證券商於規定時限申報賣出錯帳、投資人違約及境外華僑及外國人遲延交割等之借券,屬電腦系統自動帶借券(發生聯),證券商申報反向處理(處理聯),證交所電腦受理並勾稽發生聯資料無誤後,即時傳送集保結算所電腦自動辦理還券(還券),並產製可退擔保金資料供證交所辦理退還擔保金作業(退擔保金)。
證券商逾時未申報賣出錯帳、投資人違約及境外華僑及外國人遲延交割等之交割不足而由證交所「主動借券」(發生聯),證券商需自集保系統操作「A61主動借券還券撥轉」辦理還券(還券),經集保檢核還券股票確實到位無誤後,並產製可退擔保金資料供證交所辦理退還擔保金作業(退擔保金)。為符管理規定,證券商仍需依證交所交易部規定,申報反向處理(處理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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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7: |
新制下,投資人T日之賣出,T+1日又參與標借,遲至T+2日上午10時後才拿到標借還券股票,則該投資人T+2日上午10時無法完成券項交割,證交所是否辦理主動借券? |
| A17: |
是的,T+2日上午10時證券商券項交割不足而又未申報借券,為利整體市場交割作業,證交所通知集保辦理「主動借券」,證券商並需支付借券費。對於投資人T日之賣出,集保已配合新增「賣出註記」功能,證券商應自行控管交割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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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8: |
「主動借券」之還券可以部分還券嗎? |
| A18: |
可以,主動借券同一般交割借券,同一筆可以申報部分還券,已還券部分不再繼續計算借券費,惟擔保金須俟同筆借券全數還券後始得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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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9: |
證券商操作「A61主動借券還券撥轉」辦理還券,其還券券源有那些: |
| A19: |
主動借券的還券來源可以:(1)投資人帳上股票(2)錯帳專戶(3)自營商(4)違約處理專戶(5)借貸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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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0: |
現行交割借券作業,證券商得預供本票予證交所,作為證交所審核證券商T+1日借券申請之借券擔保金可用額度乙項制度,新制是否仍繼續沿用? |
| A20: |
新制不再適用,證券商預供之本票,證交所將擇期通知證券商辦理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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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1: |
新制下,證券商逾時繳交借券擔保金,經證交所同意接受其提出非因本身故意或過失之說明書,則證券商出具之說明書其理由應說明「缺券不足部分」之原因或是「擔保金逾時撥付」之原因? |
| A21: |
請證券商出具「擔保金逾時撥付」之原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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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2: |
新制下,證券商因逾時繳交借券擔保金而受證交所課罰過怠金,該過怠金之計算基準為何? |
| A22: |
過怠金罰則依該筆借券擔保金之申請借券股數為計算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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