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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布「臺灣發達指數」和「臺灣高股息指數」編製規則摘要及成分股名單。
發布時間︰民國96年01月15日 13:47
臺灣證券交易所與富時指數有限公司(FTSE)於96年1月15日正式對外發布雙方合作編製的「臺灣發達指數」和「臺灣高股息指數」,並公布兩支新指數之編製規則摘要及成分股名單。

兩支新指數的中英文名稱分別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發達指數」(簡稱「臺灣發達指數」;TSEC Taiwan Eight Industries Index)、「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高股息指數」(簡稱「臺灣高股息指數」;TSEC Taiwan Dividend+ Index)。「臺灣發達指數」和「臺灣高股息指數」,皆以現有「臺灣50指數」的50支成分股及「臺灣中型100指數」的100支成分股為採樣母體,亦即由市值最大的前150名上市公司中,篩選出符合成分股資格標準的股票來編製。「臺灣發達指數」為傳統產業類股指數,「臺灣高股息指數」則屬特定報酬型態指數。新指數為適合發展各類指數化商品之優良連結標的,可提供投資人更多參與市場表現機會之工具。兩支新指數皆以95年7月31日為基期,基期點數5,000點。盤中即時指數之計算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負責,每隔15秒計算一次。

「臺灣發達指數」係由150支採樣母體股票中,依據「ICB行業分類指標」(Industry Classification Benchmark)四層次分類方式中的第一層共10個「產業」(Industry),排除金融(產業代號8000)、科技(9000)2個產業,選取包括石油和天然氣(0001)、基礎材料(1000)、工業(2000)、生活消費品(3000)、衛生保健(4000)、消費服務(5000)、電信(6000)、公用事業(7000)等8個產業類別的股票作為成分股,成分股數目不維持固定。

「臺灣發達指數」於1月、4月、7月和10月進行成分股季度定期審核。採樣母體「臺灣50指數」及「臺灣中型100指數」成分股於定期審核或不定期審核之變動,將自動適用於「臺灣發達指數」。若有「臺灣發達指數」成分股之產業代號重分類至其他非屬該指數所涵蓋的8個產業代號時,該成分股將自指數中刪除;而若有「臺灣50指數」或「臺灣中型100指數」成分股自其他產業代號重分類至前述的8個產業代號時,該股票將納入「臺灣發達指數」(因產業代號重分類導致成分股調整,於3月、6月、9月和12月執行)。

「臺灣發達指數」與現有「臺灣指數系列」中的「臺灣50指數」、「臺灣中型100指數」和「臺灣資訊科技指數」同樣使用公眾流通量(Free Float)調整後的市值計算指數和成分股權重,且成分股必須符合公眾流通量和流動性檢測標準。所謂「公眾流通量」係用以計算各成分股真正具公眾流通性股數比例的調整權數,亦即成分股發行股數必須減除長期性持股的比例,以確保其在指數內的權重能真正反應市場可投資之額度。公眾流通量不及5﹪者,不具有成分股資格。另為確保成分股具有足夠的流動性,在過去12個月中至少必須有10個月之每個月的股票交易量達依公眾流通量減項調整後股數的1﹪以上。

截至95年12月29日,「臺灣發達指數」共有71支成分股。另依據「ICB行業分類指標」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兩種分類方式,計算該指數之行業別家數及權重。

「臺灣高股息指數」係將150支採樣母體股票依據「未來一年預測現金股利殖利率」排序,選取排序最高的30支股票作為成分股(「未來一年預測現金股利殖利率」係以未來一年的每股預測現金股利除以審核資料截止日的股價),指數成分股之權重以現金股利殖利率決定而非市值。現金股利殖利率資料為取自美國Thomson公司之I/B/E/S(Institutional Brokers Estimate System)系統,若「臺灣50指數」及「臺灣中型100指數」的成分股並無上述預測資料,則以歷史現金股利殖利率資料替代。

「臺灣高股息指數」在1月、7月進行成分股之半年度定期審核。為降低指數成分股在定期審核時之替換率,訂有成分股調整緩衝區之設計。非成分股的「未來一年預測現金股利殖利率」若排名上升至第15名以上即納入成為指數成分股,現有成分股若排名下降至第46名以下則將從指數成分股中刪除。在每次進行半年度審核時,成分股調整數目以納入5支及刪除5支為上限。每次定期審核後皆維持成分股數目為30支。

對於「臺灣50指數」或「臺灣中型100指數」非定期審核時新納入的成分股,將俟下次半年度審核時再調整「臺灣高股息指數」成分股;而非定期審核時成分股之刪除,將隨著「臺灣50指數」及「臺灣中型100指數」成分股之變動進行調整,亦即若有成分股從「臺灣50指數」或「臺灣中型100指數」中刪除,則該股票亦會從「臺灣高股息指數」中刪除。因此,在定期審核以外的期間,「臺灣高股息指數」成分股數目可能會有不足30支之情況。

「臺灣高股息指數」訂有新台幣15億元的流動性測試標準,若一支股票的納入會導致該指數無法符合在一個交易日內交易新台幣15億元的流動性測試標準,則該股票將不會被納入作為成分股。流動性測試之計算方式為先將15億元依據現金股利殖利率所決定的成分股權重比例分配後,再將個別成分股所分配到的流動性測試額度除以該股票過去12個月的日平均成交金額,按照前述方式計算結果必須小於1個交易日,亦即每一支成分股皆必須在1個交易日內達到所分配到的流動性測試額度才能符合流動性測試標準。

截至95年12月29日,「臺灣高股息指數」共有30支成分股。另依據「ICB行業分類指標」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兩種分類方式。